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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柳念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柳念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據其偵查時陳稱:承認本件涉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等語(見偵字卷第130頁),已自白本案被訴之事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刑事現場照片及行車紀錄器攝錄影像光碟等在卷可稽。是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偵查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職權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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