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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楊昆霖 地址詳卷
被 告 吳俊朋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 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就原告請求賠償之其中新臺幣25萬元部分,業經兩造於民國113 年8月1日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
至原告其餘請求,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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