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交訴,12,2024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秋月
賴俞蓉
被 告 王顗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聲請人陳秋月、賴俞蓉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害人賴春輝不幸過世,聲請人陳秋月為被害人之配偶、聲請人賴俞蓉為被害人之女,為得參與訴訟之人,本案有使聲請人參與訴訟並閱覽卷內證據資料之必要,另聲請人亦期能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並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

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12號審理中。

而本件被害人已死亡,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紙可佐(見相字卷第113頁),而聲請人陳秋月為被害人之配偶、聲請人賴俞蓉為被害人之女,亦有被害人親等關聯(一親等)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渠等均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並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3、47頁),本院審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本件訴訟尚未至審判程序之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參與訴訟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