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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章慶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肇事逃逸之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章慶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中就被訴肇事逃逸罪之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之部分,則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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