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交重附民,6,2024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告黃青騰
送達代收人黃贈綺
被告尤增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