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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告何軒亦
訴訟代理人何仁棟
被告姚美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官姚亞儒
法官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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