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交易,13,2024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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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修傑



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修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高修傑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以113年度原交易第13號為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並於113年5月24日送達被告之住居所,於113年5月24日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該刑事判決、本院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次查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6月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而上訴人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亦有刑事上訴狀1份存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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