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交易,43,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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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4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正榮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辦護人丁經岳
本案被告余正榮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7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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