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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岩金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岩金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偵卷第97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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