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交易,73,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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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73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義德


選任辯護人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就林義德被訴公共危險部分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義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承桓
法 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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