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交訴,2,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宏謀


選任辯護人陳世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林宏謀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宏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承桓
法 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