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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孔屘容
選任辯護人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
本件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林涵雯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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