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交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光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光明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