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易,12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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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福勇


選任辯護人  王舒慧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5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內容給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與陳述者外,其餘均同於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莊琇棋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金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表: 
給付對象
給付金額
(新臺幣)
給付內容
BR000-H113
017
伍萬元
甲○○應給付BR000-H113017新臺幣伍
萬元。給付方式為:
㈠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起至民國一一
四年二月止,每月十五日以前,按
月各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共計五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458號被 告 甲○○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里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4月3日12時許,至址設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臺東馬偕醫院」就醫,見代號BR000-H113017(真實姓名詳卷)之成年女子於批價櫃檯掛號,竟意圖性騷擾,乘BR000-H113017不及防備之際,自後方以性器頂觸BR000-H113017之臀部,以此方式對其性騷擾。
嗣BR000-H113017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BR000-H113017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期,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㈡甲○○應將上開和解金款項匯款至
土地銀行帳戶(戶名:BR000-H1130
17;帳號:000000000000號)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

被告於上開時、地就醫之事
實。
告訴人BR000-H113017 於
警詢時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證人鄭國華於警詢時之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緊靠告訴
(續上頁)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碰臀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莊琇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翠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人之事實。
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刑案
現場測繪圖、臺東縣警察
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性騷
擾防治法申訴表、檢察官
勘驗筆錄各1份、刑案現
場照片7張,現場監視器
錄影畫面光碟1片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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