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易,124,20240821,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24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仲皓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案被告張仲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張耕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