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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啟銘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啟銘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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