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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本案被告陳國華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宣判,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8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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