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簡,29,2024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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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29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朱慧清


選任辯護人林長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其正本第1頁第13行之「事實及理由」欄應更正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二、論罪科刑(二)第3行及(三)第4行所載「15萬元」均應更正為「10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如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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