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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傑
選任辯護人 高啟霈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9號、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傑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葉佳怡 法 官 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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