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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凌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嘉凌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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