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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偉凱
選任辯護人 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戴逸威
本案被告嚴偉凱、戴逸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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