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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莉娟
選任辯護人黃一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莉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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