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綺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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