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金訴,74,2024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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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綺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蔡政晏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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