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金訴,77,20240708,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雅玟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
本案被告陳雅玟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張耕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