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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1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余秀英
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21號、112年度偵字第5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提前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於民國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然因法院將有職務調動,且判決書業已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提早宣判應有利於當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將宣判期日變更而提早為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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