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金訴,85,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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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5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汪璐



選任辯護人蔡勝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承桓
法 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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