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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瀞瑄
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扶律師)
本案被告胡瀞瑄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
法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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