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附民,21,2024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吳芷妮

被 告 吳佳謓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