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附民,23,202404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陳宇廷
訴訟代理人 邱昱誠律師
被 告 萬湘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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