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原附民,68,202406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8號
原告劉名勤地址詳卷
被告丁國強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次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丁國強被訴本院113 年度原金訴字第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劉名勤於113年6月11日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觀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印之本院收狀日期自明,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均應予以駁回。
三、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或如刑事案件有上訴繫屬於第二審後,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