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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73號
原告林彭英智
法定代理人彭啟堯
被告胡志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原簡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邱奕智
法 官陳偉達
法 官葉佳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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