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單禁沒,21,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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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品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第9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品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如附表)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明確。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 第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 國113年1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第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 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113卷第39頁至第 41頁,毒偵緝95卷第93頁至第94頁)。

㈡又本案扣案被告持有之晶體2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下稱關山分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關山分局112年1月5日關警偵字第1120000 278號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 第1120118077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偵342卷第1 3頁、第68頁至第69頁,本院卷第23頁)。

是扣案之晶體2包 ,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 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 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是本件聲請意旨核無違誤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說明 甲基安非他命2包 (含包裝袋) ⒈晶體2包,抽驗袋上編號1。
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77號函暨所附鑑定書。
⒊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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