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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原易字第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89號、執他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璉涉犯毀棄損壞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院調偵字第22號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本院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需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林振榮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該案中扣案之老虎鉗1支係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損壞告訴人架設之鐵絲菱形網所用之物,係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經本院以112年度原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刑事撤回告訴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老虎鉗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毀棄損壞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憑。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案件,既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此屬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被告有罪之情形,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老虎鉗1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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