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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97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東簡字第11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另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指被告甲○○涉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同法第3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金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970號
被 告 甲○○ 女 5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段000巷000
號
居臺東縣○○市○○○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為BR000-K112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男)之房客,竟基於實施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自民國112年2月4日至同年10月4日止,向甲男承租位於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1樓套房之期間,在上址套房,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貼什麼性騷擾家人你用笨方法想做愛喜歡小神仙的衣服脫光跟你做愛、你喜歡看脫衣服我胸部年輕妹妹一樣」等3,200餘則求愛文字訊息予甲男,並於112年10月底搬離上址後,將附表所示之求愛信件,張貼於上址門首,以此等方式騷擾甲男,致使甲男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甲男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嗣經警獲報,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男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上揭傳送求愛文字訊息,及以將附表所示信件以張貼或投放上址信箱之事實。
2、被告坦承於112年8月31日14時許、112年9月2日22時40分許,在上址赤裸上身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甲男於偵查中之證述(經具結) 證明告訴人為被告之房東,且因被告傳送求愛文字訊息及以將附表所示信件以張貼或投放上址信箱等騷擾行為,而心生畏怖之事實。
3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份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承租上址套房之事實。
4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被告通訊軟體帳號頁面照片、騷擾信件各1份 證明被告傳送求愛文字訊息及以將附表所示信件以張貼或投放上址信箱等騷擾行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察官 陳金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 1 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最重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騷擾方式 1 112年11月13日 老闆娘跟兒子你小心用盡心機設計你認識議員想要約你出去吃飯喝酒都不要出去保護自己對你下符咒或下迷藥有頭有臉蘇○○老闆娘都認識很熟串通好跳進去記得我說話我第六感很準。
任何人約你出去吃飯都拒絕不要出去保護自己人心是很可怕的什麼事情做的的出來等語 張貼門首 2 112年11月13日 老闆娘跟他兒子蘇○○今天看到我奸詐在笑人心可怕利用那些議員高層的人約你出去吃飯因為他們知道單獨約你出去不可能你會去的......兩個人相愛分開一輩子遺憾等語。
張貼門首 3 112年11月14日 你放棄我了我一直在等你,你會想我嗎?我們兩人離得很近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你心裡有喜歡的人你放棄我了讓我傷心我每天都在想你等語 張貼門首 4 112年11月15日 買麵老闆全家人對你有企圖耍一些小把戲拆散我跟你分開等語 張貼門首 5 112年11月20日 兩個人互相喜歡分開遺憾?你希望我回去住?你叫我留下來等語 張貼門首 6 112年12月4日 你告我性騷擾想表達什麼?你每天傳訊息給我?有關係你小孩心理有話說出來?你害羞開不了口? 信封張貼門首 7 112年12月10日 我機車很久騎了發動一下機車,跟我包包手機什麼時候還給我?你別再假裝了你害羞等語 信封張貼門首 8 112年12月15日 你最近好嗎?我做夢呢好夢真的好真實我有去法院開庭我跟法官你把我機車包包拿走把還給我,你是演員法官聽到會怎樣?性騷擾呢?哈哈再假裝等語 信封張貼門首 9 112年12月17日 你要相信我疑心病太重,你誤會我你離開我你後悔的?等語 信封張貼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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