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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振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振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朱貴蘭
法 官李承桓
法 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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