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18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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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後,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振慶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黃振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陳述者外,餘均同於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均引用之(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妍萩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凱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21號被 告 黃振慶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振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4號、第115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月15日9時2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體送驗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其為毒品定期調驗人口,經警通知其到場採驗尿液,送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振慶經傳喚未到庭,另其於警詢時未就上揭犯行坦認,然本案有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作業管制紀錄表、尿液檢體送驗清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3年1月24日慈大藥字第1130124019號函所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委驗機構編號0000000U0005)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妍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順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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