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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38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文廊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2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3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臺東縣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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