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47,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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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妍萩、郭又菱
被 告 王騰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2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騰穎係告訴人鄭秀美之子,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詎被告王騰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2日8時29分許前之同(2)日某時許,在臺東縣○○市○○街000號1樓「捷峻營造有限公司」,先持自該處廚房所取得、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開罐器,撬開告訴人鄭秀美所管領辦公室之抽屜,再竊得其內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金項鍊2條、金領帶夾1只、鑽石戒指1只,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鑰匙1把,其後復持用該鑰匙將本案車輛駛離現場;

嗣經警據報於112年12月2日12時許,在臺東縣○○市○○街00號前,攔獲駕駛本案車輛之被告王騰穎,併於同(2)日12時30至38分許間,予以附帶搜索而扣得前開金項鍊、金領帶、鑽石戒指、本案車輛暨鑰匙(均已發還告訴人鄭秀美),及其花用剩餘之贓款5萬7,852元。

因認被告王騰穎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鄭秀美告訴被告王騰穎竊盜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騰穎係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嫌,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於直系血親之間,犯刑法第二十九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王騰穎係告訴人鄭秀美之子,彼此核屬直系血親,且告訴人鄭秀美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又依該條立法理由所載,沒收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為排除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之追訴障礙,對於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例如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欠缺責任能力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罹患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受有罪之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

亦即現行刑法沒收制度,係將沒收去從刑化,並引進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除對特定行為人所犯特定之罪之一般刑事程序(即主體程序)外,另設專門對物沒收之客體程序;

其中得適用單獨宣告沒收之程序者,不論是犯罪物或利得沒收,亦不分是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皆包括在內,抑且對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亦可單獨宣告沒收,惟對物沒收之客體程序,亦可能附隨於已開啟之主體程序,如上所述,於起訴後始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而無法為有罪之判決,或雖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但檢察官聲請沒收者為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時,亦非不得為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單獨宣告沒收於已對被告起訴之案件,即屬學理上所稱附隨於主體程序之不真正客體程序,於法院為不受理、免訴或無罪判決時,倘可認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或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口頭或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仍應肯認此種主、客體程序之轉換,即法院得於為上述判決時,並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查被告因「理由」欄一所載之罪嫌,終局獲有「犯罪所得」即尚未實際合法發還之贓款1萬2,148元乙情,業經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在卷(參卷附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查筆錄),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存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顯堪認定;

復考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6261號)所載:「被告王騰穎所竊得之現金12,148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等語,同可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已以書面提出沒收之聲請,故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就前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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