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易,63,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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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判決日期「115年5月31日」應更正為「113年5月31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115年5月31日」,顯係「113年5月31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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