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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王宥
被告林曉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東原交簡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113年 7月11日
臺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藍得榮
法官李承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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