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東簡,121,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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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素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巫素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所載「價值共計新臺幣897元」應更正為「價值共計新臺幣1,354元」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巫素華已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仍未能謹慎行事,未應循合法途徑取得財物,對於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有所欠缺,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竊取之手段平和,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賠償損失(詳如下述),態度尚佳;

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等節(見偵字卷第9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所竊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固為其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於案發後,已至本案全家超商將上開物品結帳完畢一事,業據證人即店長李芊昀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交易明細影本1份在卷可佐(見偵字卷第29頁),堪認上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102號
被 告 巫素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巫素華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22時35分許起至23時18分許址,前往址設臺東縣○○市○○路000○000號之全家超商南京店,見貨架上商品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貨架上包粉漾變色潤唇膏、高保濕潤色護唇膏、輕柔羽觸美妝蛋架組、美白防曬霜、克淋濕防水透氣繃、天生好手極細三角眉筆、隨身蜜粉餅、高保濕潤色護唇膏各1盒(價值共計新臺幣897元,已發還)得手。
嗣該商店之店員游偲种發覺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偲种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巫素華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偲种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案現場圖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5張、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1片暨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既已返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察官 陳金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佳伶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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