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東簡附民,4,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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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東簡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汪文傑
被 告 葉勝福

劉柏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東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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