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毒聲,1,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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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經檢察官聲請送強制戒治(113年度聲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送法務部○○○○○○○○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

但最長不得逾1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並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9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前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95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113年度毒聲字第1號卷第39頁、第46頁)。

又被告經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經評定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42分、臨床評估28分、社會穩定度0分,小計靜態因子64分、動態因子6分,總分70分,綜合判斷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等情,亦有法務部○○○○○○○○民國112年12月27日東戒所衛字第1121000220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緝字第169頁至第173頁),本院審酌上開評估標準紀表、證明書所記載內容,係戒治所內人員、醫師及負責綜合判斷者,依渠等職業專門知識及經驗,於被告觀察、勒戒期間,參酌前開相關因素所為之綜合判斷,其結果並無專斷、濫權之情事,自形式上觀察亦無重大明顯之瑕疵,堪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確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裁定被告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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