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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BR000-A111029A(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張原瑞律師(法扶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BR000-A111029(姓名、年籍詳卷)告訴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侵訴字第6號),聲請轉介修復式司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轉介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4第1項之要件,且經評估,認為適當,爰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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