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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俊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俊程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影響法院定執行刑裁定之安定性及具體妥當性,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有合理之限制,除請求之意思表示有瑕疵或不自由情事,經證明屬實之情形者外,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終結其訴訟關係,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再行撤回之理,俾免因訴訟程序反覆難以確定,致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並間接敦促受刑人妥慎行使其請求權,以免影響法之安定性。反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4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8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3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及勞役之罪,而受刑人業已就附表所示8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聲請定應執行須知暨聲請書可參,然本院於裁定前向受刑人詢問關於定刑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我希望可以撤銷同意,與另一起定應執行刑」等語(本院卷第131頁),足認受刑人已變更意向,撤回其先前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於本院裁定既為撤回請求定刑之表示,自應許其撤回原聲請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俊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洗錢防制法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6次)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次) |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8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10年3月29日 | 110年5月9日 110年5月20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15日 110年6月24日 110年7月6日19時許 110年7月6日23時許 110年7月6日至110年7月7日某時 | 000年0月間至110年6月12日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0年東簡字第185號 | 110年易字第166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 | |
判決日期 | 110年10月8日 | 110年12月30日 | 111年2月1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0年東簡字第185號 | 110年易字第166號 | 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 | |
判決確 定日期 | 110年11月22日 | 111年2月18日 | 111年3月8日 | |
備註 |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編號 | 4 | 5 | 6 | |
罪名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罪日期 | 110年7月6日 | 110年5月14日 | 110年5月16日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1年簡上字第4號 | 110年簡上字第22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6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8月25日 | 111年8月25日 | 111年11月30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1年簡上字第4號 | 110年簡上字第22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6號 | |
判決確 定日期 | 111年8月25日 | 111年8月25日 | 111年12月27日 | |
備註 |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
編號 | 7 | 8 | |
罪名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次)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3次)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 110年6月27日 | 110年4月27日 110年5月2日 110年5月2日至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8日 110年5月12日 110年5月14日(共2次) | |
最後事實審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6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 |
判決日期 | 111年11月30日 | 112年3月17日 | |
確定判決 | 法院 | 臺東地院 | 臺東地院 |
案號 | 111年度易字第106號 | 111年度簡上字第20號 | |
判決確 定日期 | 111年12月27日 | 112年3月17日 | |
備註 |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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