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聲,3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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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申請交保之上訴所載。

二、查被告張震宇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裁定羈押在案;

惟其已經本院於113年2月2日裁定撤銷羈押並於000年0月0日出監,此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現非羈押中之人犯,自不再有具保停止羈押之問題,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渝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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