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聲保,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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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信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67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雨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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