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訴,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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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瑋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86號、第6069號、113年度偵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謝嘉瑋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諭知辯論終結,定於113年3月15日宣判。

茲因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正犯,業據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12日聲請羈押,並經本院於113年3月13日予以裁定羈押在案(113年度聲羈字第14號),是本院認被告本件所涉罪嫌應否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葉佳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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