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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保升
上列被告所涉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
法官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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