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TTDM,113,金訴,92,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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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信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20號、第2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信義雖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惟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見本院卷第191頁),本院認為綜合被告在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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